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767號
TCDV,102,補,1767,201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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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67號
原   告 弘昕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魏茂森

上原告與被告魏森坤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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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