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52號
原 告 陳麗珍
被 告 弘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金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39,293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157,5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157,0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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