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734號
TCDV,102,補,1734,201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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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34號
原   告 廣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蕙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精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40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且本件訴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湖簡
字第821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審理。茲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87,25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2,781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281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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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