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30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翠寬發支付命令(10
2年度司促字第346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85,9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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