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16號
原 告 徐良杰
張順隆
苗培銘
許慈燕
羅碧貞
池昌卿
李明德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為新台幣(
下同)1,36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