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709號
TCDV,102,補,1709,2013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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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09號
原   告 臺中市大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金灶
被   告 陳燕庭
      陳郭春連
      陳美惠
      陳昭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燕庭陳郭春連
  、陳美惠陳昭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燕庭陳郭春連
  陳美惠陳昭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5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27,2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6,73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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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