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685號
TCDV,102,補,1685,2013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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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85號
原   告 吳重震
被   告 吳清溪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清溪吳永豪
  支付命令,惟被告吳清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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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