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消債補字第307號
聲請人 黎翊欣即黎星儀即黎玉秋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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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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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提出: │
│①債務人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名下機車行車執照│
│ 。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0 年11月20日至102 年11月19日)必要│
│ 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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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應提出轉帳租金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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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應補正: │
│①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實際支出扶養費之數額及證明。若│
│ 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應受扶養權利人次子、女兒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
│ 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
│ 清單」。 │
├───────────────────────────┤
│㈣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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