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即債 務人 黃欽芳相 對 人即債 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相 對 人即債 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相 對 人即債 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國際商業 銀行)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代 理 人 張嘉珊相 對 人即債 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張壯吉相 對 人即債 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代 理 人 吳俞穎相 對 人即債 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代 理 人 張峻海相 對 人即債 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代 理 人 游智泉相 對 人即債 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相 對 人即債 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代 理 人 陳朝舜相 對 人即債 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相 對 人即債 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相 對 人即債 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代 理 人 朱翔徽相 對 人即債 權人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法定代理人 張雅庭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黃欽芳准予復權。 理 由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 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 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 本院裁定免責,並已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6日以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6號 裁定免責,復經本院合議庭於102年8月14日以102年度消債 抗字第20號裁定駁回債權人之抗告而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各案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 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 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炫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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