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2年度,788號
TCDV,102,婚,788,201311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788號
原   告 陳輝雄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蘭妮(SULASMI)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告蘇蘭妮(SULASMI) 印尼地區戶政資料或其他
足資證明被告住居所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