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788號原 告 陳輝雄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蘭妮(SULASMI)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被告蘇蘭妮(SULASMI) 印尼地區戶政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被告住居所之相關資料。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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