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884號
TCDV,102,司聲,1884,201311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884號
聲 請 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相 對 人 黃天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通知書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通知書所 示之意思表示,經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借款契約書、相對人戶 籍謄本影本、債務人通知函、退郵信封各1件及債權讓與證 明書2件影本為證。經查,聲請人寄送通知書予相對人之戶 籍地「臺中市○○區○○○○街000號」,經郵政機關以「 查無此人」為由退回,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 回執及退件信封等影本附卷可憑,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 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1/1頁


參考資料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