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849號
TCDV,102,司聲,1849,201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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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849號
聲 請 人 銘銓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沅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廣潤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廣潤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謝品涵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對相對人廣潤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戶籍地送
  達不到之證明。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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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銓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潤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