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376號
聲 請 人 莊永崝
相 對 人 陳永坤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02年 度中簡字第943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 分之七,餘由聲請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 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 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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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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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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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費用 │55,000元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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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 │57,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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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9,970元 │
│計算式:57,100元×7/10=39,9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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