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2592號
TCDV,102,司繼,2592,201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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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592號
聲 請 人 林妙芳
      林鈺翔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非因
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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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