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6008號
TCDV,102,司票,6008,2013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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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008號
聲 請 人 王松茂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三瑪建設有限公司歐陽福祥何岳峰間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歐陽福祥之身份證統一編號。
二、提出三瑪建設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
  定代理人為歐陽福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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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瑪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