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6007號
TCDV,102,司票,6007,2013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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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007號
聲 請 人 王松茂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三瑪建設有限公司何岳峰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三瑪建設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
理人為歐陽福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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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瑪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