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005號聲 請 人 王松茂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三瑪建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三瑪建設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歐陽福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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