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004號聲 請 人 金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金城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書瀚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提出本票原本。二、聲請人公司更名之登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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