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5957號
TCDV,102,司票,5957,2013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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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957號
聲 請 人 楊蕎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听昇企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本件所據聲請之本票因未載到期日,請具狀陳報本票之提示
  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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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听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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