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957號聲 請 人 楊蕎瑋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听昇企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本件所據聲請之本票因未載到期日,請具狀陳報本票之提示 日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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