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5761號
TCDV,102,司票,5761,201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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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761號
聲 請 人 詹煒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聖財、廖有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無
從核發確定證明書:
一、補正相對人林聖財、廖有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
  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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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