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508號
聲 請 人 童文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孫五宜、王焙源、謝子鈴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本院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
一、補正相對人孫五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王焙
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謝子鈴(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
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