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5206號
TCDV,102,司票,5206,20131127,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20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弓蜀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慶賓

相 對 人 黃慶賓
相 對 人 張懋樸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弓蜀實業有限公司黃慶賓張懋樸間本票裁
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 本票金額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1/1頁


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弓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