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清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2年度,12號
TCDV,102,司消債聲,12,201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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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連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游宗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鄭資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代 理 人 劉育儒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植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柏延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訴訟代理人 陳諒專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一十六日以一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八十七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二年,並自延期清償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清償,清償方法及每期清償金額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事庭以100年度消債更 字第7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 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經本院 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惟債務人主張:其長女於101年9 月起就讀中華私立大學,該校為私立學校,長子亦於臺北就 讀於私立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因小孩都在臺北唸書,且配偶 為重度視障,原居住之娘家房舍亦已老舊而無法居住,故全 家即共同於臺北租屋居住,每月增加租金支出12,000元(原 聲請更生時住於岳母家舊舍,每月補貼5,000元費用),而 聲請更生時公司發的獎金較高,現在公司的獎金都被立法院 刪除,至100年底就完全沒有獎金,故而均向公司借支來支 應,收入扣除支出已無法履行更生方案,希望能延長更生方 案履行期限等語(見債務人聲請狀及本院102年10月29日訊 問筆錄)。債務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長女及長子就讀私立 學校之學生證影本、長女學費繳費通知單據、台灣電力公司 102年5月至102年8月之薪給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 金繳納單據影本等為證。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 ,債務人因薪資收入減少、子女就讀北部私立學校而增加生 活支出,確係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



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 限,應予准許。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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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