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連吉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0年4月20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 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以內之債務,包含借款、票據、 透支、墊款、信用卡合約及其衍生之債務。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0年4月13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並自墊付之日起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之 利息。2.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3.強制執行之費用。 4.保全抵押物之費用。5.參與分配之費用。6.因債務 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7.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 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8.其 他經雙方所約定之各項費用。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連珮雯,1分之1。 嗣債務人連珮雯於100年4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 ,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5年4月22 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 債務人自102年7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 期,計尚欠本金1,406,65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放款往來 交易明細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 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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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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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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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南屯區 │大進段│ │ 92 │建│681 │255/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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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南屯區 │大進段│ │ 96 │建│596 │255/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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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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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3│南屯區大進段 │住家用 │第8層:52.77│陽台: │ 全部 │
│ │ │9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合計: 52.77│ 10.81│ │
│ │ ├───────┤共9層 │ │露臺: │ │
│ │ │臺中市南屯區 │ │ │ 34.42│ │
│ │ │大昌街107號8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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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大進段4471建號,面積:2958.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8/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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