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409號
TCDV,102,司拍,409,201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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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童文龍
相 對 人 孫五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0年3月29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保證等。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1年3月31日。 (五)清償日期:民國101年3月31日。
(六)利息(率):票據擔保不計利息。
(七)遲延利息(率):按年利率6%計算。
(八)違約金:按年利率6%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強制執行之費用、3.參與分配之費用、4.因辦理 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 手續費用、5.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孫五宜,債權額比例1分之1、 王焙源,債權額比例1分之1、謝子鈴,債權額比例1 分之1。
嗣債務人孫五宜王焙源謝子鈴於民國100年3月26日向聲 請人借款2,300,000元,約定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 期為民國101年3月31日。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計尚欠本 金2,300,000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



,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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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太平區 │義平 │ │0000-0000 │建│1.00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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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太平區 │義平 │ │0000-0000 │建│155.00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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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00424-│地號:臺中市太 │住宅,梯間 │總面積:261.53 │陽台:19.51│ 全部 │
│ │000 │平區義平段1261│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面積: │平台:4.12 │ │
│ │ │-0000 │層數:003層 │ 一層:84.78│ │ │
│ │ ├───────┤層次:一層 │ 二層:80.96│ │ │
│ │ │臺中市太平區建│ 二層 │ 三層:80.96│ │ │
│ │ │興路291巷11號 │ 三層 │ 突出物:14.83│ │ │
│ │ │ │ 突出物 │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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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