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396號
TCDV,102,司拍,396,201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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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施執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劉松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之 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8年5月2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2, 100,000元。
(五)存續期間:95年8月3日至135年8月3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劉松維
嗣債務人劉松維於⑴95年8月14日⑴95年8月18日⑶95年8月1 8日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⑴800,000元⑵30 0,000元⑶6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 償日期為⑴115年8月14日⑴115年8月14日⑶102年8月18日, 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復因上 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於97年12月5日讓與富邦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動產抵押權亦已隨同債權人之讓予移轉於 聲請人,並辦妥登記在案。詎債務人自96年4月14日即未繳 納本息,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619,264元及 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 書1件、債權讓與公告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1件、抵押權移 轉契約書1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1件、借據



3件暨其他約定事項2件、授信約定書1件(以上均影本)及 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 ,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 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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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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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北區 │錦村 │ │213-36 │建│1450 │10000分之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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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北區 │錦村 │ │213-37 │建│881 │10000分之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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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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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0│臺中市北區錦村│鋼筋混凝土造19層│第17層: │ │全部 │
│ │7 │段213-36、213-│ │60.94 │ │ │
│ │ │37地號 │ │合計: │ │ │
│ │ ├───────┤ │60.94 │ │ │
│ │ │臺中市北區北屯│ │ │ │ │
│ │ │路18號17樓之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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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含共同使用部分10818建號,面積:12,918.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 │
│分之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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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