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376號
TCDV,102,司拍,376,2013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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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王辰冬
相 對 人 林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普通抵押之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 ,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 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 最高限額抵押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2,43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
自95年12月5日至135年12月4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建中
嗣相對人於㈠95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2,020,000元,約 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5年12月27日,應按月繳 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102 年8月27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㈡100年7月22日 為第三人崑盟國際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⑴ 1,600,000元⑵4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 均為103年7月2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 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102年8月22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 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共2,293,75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1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件、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1件、 借據3件(以上均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



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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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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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北屯區 │平田 │ │385 │建│665 │306/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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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115│臺中市北屯區平│鋼筋混凝土造7層 │第6層:92.1 │陽台:9.9 │全部 │
│ │ │田段385地號 │ │合計:92.1 │花台:1.52│ │
│ │ ├───────┤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興│ │ │ │ │
│ │ │安路2段142巷1 │ │ │ │ │
│ │ │號6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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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平田段1122建號 面積:726.6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2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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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崑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