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189號
TCDV,102,司執消債更,189,20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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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9號
異議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張峻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吳貞瑩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吳貞瑩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本院於
民國102年10月14日所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清冊已記載之債權人,視為其已於申報債權期間之 首日為與清冊記載同一內容債權之申報。次按對於債權人所 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 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 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7條第4項、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因債務人所提債權人清冊,已記載 其對相對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有新臺幣(下同)121, 117元之貸款債務,故相對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雖未申 報債權,然依上開條例第47條第4項規定,視為已於申報債 權期間之首日為與清冊記載同一內容債權之申報。惟本件既 經其他債權人提出異議,法院即應就該受異議之債權存否為 實質審查,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所 提列之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提出異議,其異 議意旨略以: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與債務人 間之債權法律證明文件,故其債權之真實性,應予實質審查 ,避免有虛報債務、詐害債權之情事,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
三、經查,債務人吳貞瑩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真實性,除債務人吳貞瑩提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對其聲 請強制執行之本院98年度司執卯字第62798號執行命令影本 在卷可參外,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轉知華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異議狀後,亦具狀陳報其與債務人



間所簽訂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及本院95年執卯字第4021 8 號債權憑證為據,故二者間之債權,堪認為真實;又債權 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雖陳報其對債務人之債權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67,786元(含本金70,581元、利息96,641元 及執行費564元),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既未於 本院公告申報債權期間內申報債權,則依上開消債條例第47 條第4項之規定,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僅能依債務 人於債權人清冊中所載121,117元之債權行使權利,併此敘 明。
四、綜上,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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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