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155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政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及票據號碼為何?(台端聲請狀所
載,發票人為帳號、支票號碼之英文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所載不符)如有錯誤,併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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