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1155號
TCDV,102,司催,1155,201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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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155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政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及票據號碼為何?(台端聲請狀所
  載,發票人為帳號、支票號碼之英文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所載不符)如有錯誤,併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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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