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1774號
TCDV,102,司促,41774,201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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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1774號
債 權 人 芳鄰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光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温美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之姓名為「温」美英或「溫」美英,並提
   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
   略)。
  ㈡請釋明本件請求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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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