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1126號
債 權 人 張紀素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聲請人之正確名稱,並提出蓋有與聲請人名稱相
符印文之聲請狀(查狀載支票指定受款人為大昌輪胎行,
係獨資之組織型態,故聲請人應為張紀素寬即大昌輪胎行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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