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1126號
TCDV,102,司促,41126,2013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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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1126號
債 權 人 張紀素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聲請人之正確名稱,並提出蓋有與聲請人名稱相
   符印文之聲請狀(查狀載支票指定受款人為大昌輪胎行
   係獨資之組織型態,故聲請人應為張紀素寬即大昌輪胎行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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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