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1025號
債 權 人 陳世水即三滄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朝欽慈善基金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
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所陳報之法定代理人具
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㈡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形態為何?並補正其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