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0976號
TCDV,102,司促,40976,201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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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0976號
債 權 人 許蕙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助會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
   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所陳報之法定代理人林
   豐南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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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