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0923號
TCDV,102,司促,40923,201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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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0923號
聲 請 人 李啟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詹東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 以自然人為債務人者,應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 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債務人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 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詹東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 人詹東權住居於彰化縣員林鎮,非屬本院之轄區,依上開說 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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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