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0378號
債 權 人 First Day LLC
法定代理人 Oscar Najar
代 理 人 孫偉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創聚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委任狀正本(須用印完整)。
㈡確認創聚科技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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