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0375號
TCDV,102,司促,40375,201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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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0375號
債 權 人 林志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劉昌洪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支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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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