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0324號
TCDV,102,司促,40324,201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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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0324號
債 權 人 黃圳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鈜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
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息自99年1月2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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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