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0023號
TCDV,102,司促,40023,201311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0023號
債 權 人 李泳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千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林千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