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524號
債 權 人 何全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坤金、林永樑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台端狀紙所載債務人
許信輝及請求之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慧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