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8424號
TCDV,102,司促,38424,201311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8424號
債 權 人 新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木森詹靜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狀釋明請求債務人李木森詹靜宜連帶給付之依據為
   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1/1頁


參考資料
新龍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