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8373號
TCDV,102,司促,38373,2013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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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8373號
債 權 人 尚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庭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振德消防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振德消防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如
   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
   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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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圓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