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8373號
債 權 人 尚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庭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振德消防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振德消防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如
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
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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