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6776號
TCDV,102,司促,36776,2013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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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6776號
債 權 人 瑪科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弘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阮牧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阮牧民 住居於高雄市○○區○○街0號,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 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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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瑪科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