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44號
上 訴 人 海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海灣國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至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豐達、何豐文、劉南巖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758,0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03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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