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971號
TCDV,101,訴,2971,2013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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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群騰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坤祥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喆成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瑞英
訴訟代理人 曹宗毅
      周復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297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
8,1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潘曉玫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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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騰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喆成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