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群騰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坤祥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喆成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瑞英
訴訟代理人 曹宗毅
周復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297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
8,1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潘曉玫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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