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占有房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860號
TCDV,101,訴,2860,20131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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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860號
原   告 國立台中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淙柏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許阿齊
訴訟代理人 張志新律師
複代理人  趙怡柔
被   告 酆够珍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房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許阿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村段000○0地號內如附圖(即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101年12月20日土地測量成果圖)B1、B2部分所示面積合計96平方公尺之土地及其上臺中市○區○村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內如附圖B1、B2所示面積合計96平方公尺之涼棚及建物清空,並遷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酆够珍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村段000○0地號內如附圖(即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101年12月20日土地測量成果圖)A1、A2、A3部分所示面積合計171平方公尺之土地及其上臺中市○區○村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內如附圖A1、A2、A3所示面積合計171平方公尺之涼棚、走道及建物清空,並遷讓返還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許阿齊負擔百分之三十六,由被告酆够珍負擔百分之六十四。
本判決第一項及命被告許阿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為被告許阿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許阿齊以新臺幣參佰貳拾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二項及命被告酆够珍負擔訴訟費用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元為被告酆够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酆够珍以新臺幣伍佰捌拾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爭執要旨:
原告主張:
㈠被告許阿齊係原告前身即國立臺中護理專科學校(下稱臺



中護專)之退休教師,於民國70年12月22日在職時簽請改 配住門牌號碼臺中市三民路3段247-5A號之婦產中心(下 稱系爭5A房地),經核准後入住。嗣經臺中護專於94年9 月14日召開空間規劃委員會討論上開婦產中心之使用計畫 ,決議將之變更為日間托老人中心及護理之家使用,並於 95 年5月25日以中護專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被告許 阿齊經管機關如需處理眷屬宿舍時,現住人應即依規定遷 出宿舍,不得再續住。被告許阿齊乃向教育部等機關陳情 後,要求發給補償費新臺幣(下同)180萬元後始願搬遷 。臺中護專陸續於95年11月16日以中護專總字第00000000 00號函、於95年12月13日以中護專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 覆被告許阿齊之請求於法無據,但如於95年底前自願搬遷 ,可享搬遷補助費12至24萬元,如逾96年3月31日仍拒不 返還,將依法追訴,並提返還不當得利之訴。嗣臺中護專 於95年12月26日以中護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被告許阿 齊眷屬宿舍如為應各機關學校發展需要而拆除或變更用途 ,均屬處理之範圍,請其於95年12月31日前搬遷,否則逾 期其依法仍須搬遷,且無任何搬遷補助依據,惟被告許阿 齊仍拒不搬遷。100年12月1日臺中護專與國立臺中技術學 院合併並奉核定改名為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後,系爭5A房地 被占用案移由原告續辦,原告即於101年5月29日以中科大 總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被告許阿齊於文到15日內繳 納無權占用系爭5A房地之補償金(不當得利)156,100元 ,並至遲於101年6月15日前將系爭5A房地騰空交還給原告 ,逾期將依法請求法院排除占用,但被告許阿齊仍置之不 理。
㈡被告酆够珍係臺中護專之退休校長,於73年9月5日遷入門 牌號碼臺中市三民路3段247-5B號之婦產中心(下稱系爭 5B 房地)。嗣經臺中護專於94年9月14日召開空間規劃委 員會討論上開婦產中心之使用計畫,決議將之變更為日間 托老人中心及護理之家使用,並於95年5月25日以中護專 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被告酆够珍經管機關如需處理 眷屬宿舍時,現住人應即依規定遷出宿舍,不得再續住。 惟被告酆够珍長年旅居美國,無實際居住之事實,僅委由 被告許阿齊代為向教育部等機關陳情,要求發給補償費 220萬元後始願搬遷,雖經臺中護專不斷向其催告返還系 爭5B房地,仍未獲被告酆够珍善意回應。至臺中護專與國 立臺中技術學院合併並奉核定改名為原告國立臺中科技大 學後,系爭5B房地被占用案移由原告續辦,原告即於101 年5月29日以中科大總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被告酆



够珍於文到15日內繳納無權占用系爭5B房地之補償金(不 當得利)192,114元,並至遲於101年6月15日前將系爭5B 房地騰空交還給原告,逾期將依法請求法院排除占用,但 被告酆够珍仍置之不理。
㈢原告得依民法第470條、第767條前段規定,請求被告二人 清空並遷讓返還所占用之系爭5A、5B房地: ⒈被告許阿齊酆够珍為原告前身臺中護專退休多年之教 師與校長,因職務關係而獲配住宿舍,其性質屬於使用 借貸,其與臺中護專間既已無任職關係,當應認已依借 貸之目的使用完畢,使用借貸契約已經消滅,原告依民 法第470條、第767條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二人清空並 遷讓返還所占用之系爭5A、5B房地,自屬有理。 ⒉被告酆够珍居住在系爭5B房地之日期,於84年僅有36日 、85年為0日、86年僅有29日、87年僅有24日、89年為0 日、90年僅有18日、91年僅有144日、92年僅有72日、 93年僅有53日、94年僅有120日、95年僅有84日、96年 為0日、97年為264日、98年為312日、99年為365日、於 100年僅有138日、101年僅有15日,18年內竟有多達15 年未達「一年內居住日數累計仍未達183日」之實際居 住標準,則原告除得以被告酆够珍與臺中護專間已無任 職關係,依行政院92年5月7日院授人住字第0000000000 號函發布之「中央各機關學校宿舍居住事實之認定標準 及查考作業原則」第1條規定,被告酆够珍確實已無實 際居住系爭5B房地之情形,故原告終止借用系爭5B房地 給被告酆够珍,並向其請求搬遷及返還系爭5B房地,亦 屬有據。
㈣原告得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第4 點第1項第㈠款規定,請求被告許阿齊酆够珍返還自96 年4月至101年4月共5年間無權占用系爭5A、5B房地所應給 付給原告相當於不當得利之使用補償金。原告自得請求被 告許阿齊給付212,878元,及自101年5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 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依計算式即「臺中市○區○村段0000 0地號土地當年申報地價×5%×96㎡+臺中市○區○村段 000○號房屋當年課稅現值×10%×96㎡/402」所得之金額 之不當得利;請求被告酆够珍給付379,189元,及自101年 5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依計算式即「臺 中市○區○村段00000地號土地當年申報地價×5%×171㎡ +臺中市○區○村段000○號房屋當年課稅現值×10%×171 ㎡/402」所得之金額之不當得利:
⒈原告曾於101年5月29日依據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



不動產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第1款規定計算被告許阿齊酆够珍自96年4月至101年4月共5年間無權占用系爭5A 、5B房地所應給付給原告相當於不當得利之使用補償金 共156,100元及192,114元,而以中科大總保字第000000 0000號、第0000000000號函請求被告許阿齊酆够珍於 文到15日內繳納,並至遲於101年6月15日前將系爭5A、 5B房地騰空交還給原告,逾期將依法請求法院排除占用 。原告為上開請求後,迄提起本件訴訟時尚未逾6個月 ,仍生中斷上開請求權消滅時效之效力,所為請求自屬 合法。
⒉承上,原告依法可請求被告許阿齊返還自96年5月至101 年4月共5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共212,878元【土地 (7,500×5%×96)+房屋(285,900×10%×8/12×96/ 402)+(281,400×10%×1×96/402)+(276,900× 10%×1×96/402)+(272,300×10%×1×96/402)+ (267,800×10%×1×96/402)+(263,300×10%×4/ 12×96/402)=180,000+32,878,小數點以下捨去, 下同】,及應自101年5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之日止,按 年給付原告依計算式即「臺中市○區○村段00000地號 土地當年申報地價×5%×96㎡+臺中市○區○村段000 ○號房屋當年課稅現值×10%×96/402」所得之金額; 請求被告酆够珍返還自96年5月至101年4月共5年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共379,189元【土地(7,500×5%×5× 171)+房屋(285,900×10%×8/12×171/402)+( 281,40 0×10%×1×171/402)+(276,900×10%×1× 171/402)+(272,300×10%×1×171/402)+(267, 800×10 %×1×171/402)+(263,300×10%×4/12× 171/402)=320,625+58,564】,及應自101年5月1日 起至遷讓返還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依計算式即「臺中 市○區○村段00000地號土地當年申報地價×5%×171㎡ +臺中市○區○村段000○號房屋當年課稅現值×10%× 171/402」所得之金額。
㈤為此,爰依使用借貸、所有物返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被告許阿齊應將坐落臺中市○ 區○村段00000地地號內如附圖(即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 101年12月20日土地測量成果圖)B1、B2部分所示面積合 計96平方公尺之土地,及其上臺中市○區○村段000○號 內如附圖B1、B2所示面積合計96平方公尺之涼棚及建物( 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全部,清空並 遷讓返還予原告,並應給付原告212,878元,及自101年5



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依計算式即「臺 中市○區○村段00000地號土地當年申報地價×5%×96㎡ +臺中市○區○村段000○號房屋當年課稅現值×10%×96 ㎡/402」所得之金額。⒉被告酆够珍應將坐落臺中市○區 ○村段00000地號內如附圖A1、A2、A3部分所示面積合計 171平方公尺之土地,及其上臺中市○區○村段000○號內 如附圖A1、A2、A3所示面積合計171平方公尺之涼棚、走 道及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全 部,清空並遷讓返還予原告,並應給付原告379,189元, 及自101年5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依計 算式即「臺中市○區○村段00000地號土地當年申報地價 ×5%×171㎡+臺中市○區○村段000○號房屋當年課稅現 值×10%×171㎡/402」所得之金額。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㈥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被告二人於原告請求返還系爭房地過程中,雖以渠等為 合法現住戶且未領得補償金為由而拒絕返還,惟行政機 關為安定現職人員生活,提供宿舍予其所屬人員任職期 間居住,本屬其依組織法規管理財物之權限內行為;至 因退休、調職等原因離職之人員生活,非不得於必要時 酌情准其暫時續住以為權宜措施(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557號解釋意旨參照);且行政院發布之中央各機 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第3點雖規定合法現住人 之認定標準,然此乃賦予權責機關處理權限,並非被告 得占有系爭房地之法律依據,亦非賦予退休人員永久居 住宿舍之權利,宿舍貸與機關自有權決定是否准予續住 權限,故不論現住人是否符合該處理要點之規定,宿舍 貸與機關仍得本於機關宿舍管理需要,自行裁量是否准 予現住人續住權利。又行政院針對宿舍管理所發布之各 項行政函示,性質上屬機關之規章,與宿舍貸與機關及 借用人間使用借貸契約無關,被告得否依中央各機關學 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領取搬遷補償費及是否為國有 眷舍合法現住人之認定,或被告許阿齊質疑公務人員住 宅及福利委員會93年11月10日函是否合法等,均屬行政 爭訟範圍,核非渠等履行返還義務之對價,無從作為拒 絕返還之理由。
⒉被告雖辯稱原告於請求收回系爭房地時,應依國有宿舍 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規定,發給渠等一次補助費。 惟查,被告所辯之一次補償金,屬於政府為因應加強處 理應收回之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所特別制訂之從優補償



機制,或可將之作為係原居住者因此喪失繼續居住之利 益或未能辦理已建讓售、承購國宅或公教住宅及其他優 惠之補償,但有其處理期限(至遲為95年12月31日), 逾期即顯然已無法達到該方案所謂「加強」處理之效果 ,該住戶亦因此享有該加強處理期間乃至收回日止之居 住利益,自無必要再給予一次補助金或其他優惠。是以 被告雖辯稱原告應先給予渠等一次補助金,始能請求渠 等搬遷,並引其他有領取一次補助金之人為例,指摘臺 中護專有未能將渠等所居住之護理之家變更為眷舍之疏 失,卻忽略渠等已較其他領有搬遷補助費之人多居住10 年以上,以渠等所居住者為獨棟有前庭後院,位處新民 高中、臺中一中、雙十國中、臺中科技大學學區及一中 商圈、中友百貨,其房地10年之租金於市場行情上絕不 止被告所辯可請領之一次補償金180萬元,是以渠等再 以此拒絕返還系爭房地,顯非理由。
⒊上開一次補助費係於95年1月27日撥款,參照原證15、 16之函文及時任臺中護專校長周守民之核示內容,可知 原告確實曾將所屬包括同段298-49地號土地上之眷舍辦 理騰空標售。但系爭房地因周守民校長指示暫勿變更登 記以思索該校有無可能保留該地作其他發展,而未辦理 騰空標售,亦未繼續辦理主要用途變更。至於被告抗辯 居住在同段298-49地號土地上眷舍之住戶李安初,其配 偶林素貞有受領補償費180萬元一事,經查同段298-49 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於當時之主要用途確實登記為「眷舍 」,故臺中護專才會依「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 方案」之規定,發給一次補助費180萬元。核與系爭房 地之主要用途登記為「婦產中心」之情形不同,無從相 提並論。
被告許阿齊抗辯:
㈠原告請求被告許阿齊遷讓返還系爭5A房地,並無理由: ⒈系爭5A房地所在原為臺中護專附設婦產中心,嗣因婦產 中心已失去教學及學生實習價值,臺中護專為節省人力 財力,遂向臺灣省教育廳申請停辦,並於68年6月1日奉 准停辦,嗣經70年12月31日教總字第9612號函同意將婦 產中心變更為眷舍並依法辦理改建,被告許阿齊即於70 年12月22日簽請配住,並於同年月31日正式簽准入住系 爭5A房地,故系爭房地依規定變更為眷舍已成事實,其 屬性及用途當然為眷舍而非住福會所稱之婦產中心。 ⒉系爭5A房地既為眷舍,被告許阿齊又為合法現住人,則 依行政院於88年12月24日發布之「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



眷舍房地處理辦理」及92年7月10日發布之「國有宿舍 及眷屬房地加強處理方案」陸之二之㈠之2之⑴規定, 即應發給被告許阿齊一次補助費180萬元,嗣臺中護專 分別於92年8月8日、9月26日函請被告許阿齊應依上開 規定辦理,被告許阿齊並依法配合辦理,顯見臺中護專 對應依規定發給被告許阿齊一次補助費180萬元。 ⒊又依「國有宿舍及眷屬房地加強處理方案」伍之一之㈡ 之2規定,眷舍房地如須保留公用,須於92年9月30日前 擬定興建或使用計畫,報經主關機關提報國資會工作小 組會議及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繼續使用,未報准留用 或未依限提出使用計畫者,不得繼續使用原有房地,而 須依陸、處理方式-二辦理。而臺中護專並未於92年9月 30日前擬定興建或使用計畫以為保留公用,即不得繼續 使用,自應依規定辦理騰空標售並發給發給補助費;另 參諸「國有宿舍及眷屬房地加強處理方案」陸之二之㈠ 之2規定,發給現住人一次補助費後,即不再給予現住 人輔購住宅及搬遷費、房租補助費及其他優惠,並不得 再申請借住宿舍,顯見只要符合規定,即應辦理騰空標 售並發給合法現住人補助費。參照臺中護專92年8月8日 中護專總字第0000000000號、同年9月26日函中護專總 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告均函覆被告許阿齊應屆時配 合辦理,顯見原告對依規定辦理騰空標售並發給被告許 阿齊一次補助費,並無疑義,且在95年12月31日前,與 被告許阿齊相同之8戶中,確已有5戶均已領得補助費( 酆够珍、吳品孫、陳步棠除外),顯見原告確有辦理騰 空標售及發放一次補助費180萬元等事宜,原告獨拒絕 發給被告許阿齊,難謂合理允當。
⒋原告提出94年9月14日「國立台中護理專科學校空間規 劃委員會會議紀錄」,該會中校方雖將「婦產中心」使 用計劃變更為「日間托老人中心」、「護理之家」,並 要求被告許阿齊應遷出系爭5A房地。惟查,依國有宿舍 及眷屬房地加強處理方案」伍之一之㈡之2規定,眷舍 房地如須保留公用,須於92年9月30日前擬定興建或使 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提報國資會工作小組會議及委員 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繼續使用,未報准留用或未依限提出 使用計畫者,不得繼續使用原有房地,而須依陸、處理 方式-二辦理。然原告並未於92年9月30日前提出興建或 使用計畫,依規定即不得繼續使用系爭房地,而須依陸 之二之㈠之2之⑴規定辦理騰空標售並發給一次補助費 ,是以原告上開變更「婦產中心」之會議決議,顯屬無



效。原告既不得繼續使用系爭5A房地,且未依規定辦理 騰空標售及發給補助費,被告許阿齊即無搬遷之原因而 得繼續使用系爭5A房地,原告主張被告許阿齊應返還系 爭5A房地及租金,即無理由。
⒌參照臺中護專92年8月8日中護專總字第0000000000號、 同年9月26日函中護專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均函覆 被告許阿齊應屆時配合辦理,原告對依規定辦理騰空標 售並發給被告許阿齊一次補助費,並無疑義。詎料原告 嗣後卻無故拒絕辦理騰空標售等事宜,並援引公務人員 住宅及福利委員會93年11月10日函。然公務人員住宅及 福利委員會並非「眷舍處理案」之權責機關,且「婦產 中心」早於70年間已變更為眷舍,臺中護專對此亦不否 認,並坦承處理確有疏失,原告就此自應承擔,不容推 諉卸責。況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函之內容為何? 依據何來?程序是否合法?並非無疑。故原告不得僅依 該函釋內容,即認系爭5A房地不能依「中央各機關學校 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辦理騰空標售並拒絕發給被告 許阿齊一次補助費。
⒍參諸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93年11月10日住福工字 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二內容,顯然當時臺中護專對於 系爭5A房地為眷舍已無爭執,且已經報請辦理騰空標售 ,惟因建物登記謄本記載主要用途仍為「婦產中心」, 故函請臺中護專洽地政機關更正主要用途後再憑辦理。 詎料時任校長周守民卻於94年7月31日批示「…暫勿變 更登記以思索本校有無可能保留該地做其他發展」,致 使系爭5A房地停止繼續辦理。然依「國有宿舍及眷屬房 地加強處理方案」伍之一之㈡之2規定,眷舍房地如須 保留公用,須於92年9月30日前擬定興建或使用計畫, 報經主關機關提報國資會工作小組會議及委員會審議通 過後始得繼續使用,未報准留用或未依限提出使用計畫 者,不得繼續使用原有房地,而須另依陸、處理方式- 二辦理。然臺中護專並未依上開規定於92年9月30日前 提出興建或使用計畫,是以周守民校長於94年7月31日 之批示及該校94年9月14日將將「婦產中心」使用計劃 變更為「日間托老人中心」、「護理之家」決議,均與 「國有宿舍及眷屬房地加強處理方案」之規定有違,且 該94年9月14日將「婦產中心」使用計劃變更為「日間 托老人中心」、「護理之家」決議,迄今未見主管機關 同意,故上開批示及決議均屬無效而無拘束力。從而系 爭5A房地未能繼續辦理騰空標售並發給一次補助費,顯



係臺中護專之行政疏失所致,自應由原告承受,至其所 生不利益,更不應由被告許阿齊承受。
㈡原告主張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第 4點第1項第㈠款規定分別依系爭土地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 以百分之5,及系爭房屋現值乘以百分之10標準計收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 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第㈠款規定,其中就房屋部分,係以 房屋「課稅現值」為計算基準,非以房屋「總現值」,而 系爭房屋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規定,得免徵房屋稅 ,且依據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101年11月23日 中市稅民分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房屋課稅明細表, 房屋「課稅現值」亦為0,是以原告主張以系爭房屋之「 總現值」為準,計算系爭房屋租金,即有未洽。縱原告得 主張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其金額計算亦應以系爭房屋佔 用土地部分之申報地價為計算標準,方屬適當。再者,系 爭房屋坐落臺中市○區○村段00000地號土地,坐落面積 僅96平方公尺,而系爭房屋已為老舊,被告許阿齊可得利 用之經濟價值委實不高,是以原告主張以當期土地申報地 價總額乘以百分之5標準計收租金,殊嫌過高,顯不合理 。
㈢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⒊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被告酆够珍抗辯:
㈠原告就請求被告酆够珍遷讓返還系爭5B房地,並無理由: ⒈依據81年3月26日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總務室81教總室字 第0733號函,被告酆够珍於72年8月退休後,係依據70 年12月31日70教總字第96120號及73年1月13日73教三字 第00828號函專案辦理整修眷舍乙戶,供被告酆够珍退 休居住。被告酆够珍於擔任校長時,即已居住在系爭5B 房地,因上開函令專案辦理眷舍,故被告酆够珍於退休 後,仍繼續居住於系爭5B房地,其係以退休校長之身分 居住在系爭5B房地,屬合法之退休配住。
⒉按行政院為強化國家資產管理,有效處理中央各機關學 校國有眷舍房地,於98年10月21日修正公布「中央各機 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及行政院為全面清查 處理國有老舊眷舍及閒置或低度利用之首長宿舍,以改 善市容,美化都市景觀,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於92年7 月10日發布「國有宿舍及眷屬房地加強處理方案」。原 告若要求被告酆够珍搬遷系爭5B房地,應先辦妥騰空標



售並給付搬遷人補助費:
⑴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第七條、國 有宿舍及眷屬房地加強處理方案第陸條第二項第㈠款 第二目第一點規定,並參照68年8月13日臺灣省政府 教育廳以68教三字第57356號、68年8月3日府衛五字 第66829號函,系爭5B房地所在之婦產中心早已於68 年結束停辦;嗣依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於70年12月31日 以70教總字第96120號函將婦產中心變更為眷舍;後 依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於73年10月26日以73教三字第 73997號函文,針對系爭眷舍應辦理騰空標售程序。 ⑵詎料原告無故拒不辦理騰空標售,於95年5月25日以 中護專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表示:「…位於臺中市 ○區○○路○段000○0號,錦村段669建號及其基地 座落錦村段298之4號地等國有房地,其建物登記主要 用途非屬宿舍,而為『婦產中心』,就房屋之屬性及 法令規定,不宜以「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 理要點」處理,並不宜辦理騰空標售。」惟核公務人 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95年12月5日住福工字第0000000 000號函文內容,足見前開臺中護專95年5月25日中護 專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二之內容顯非事實,亦 無理由。又原告雖提出94年9月14日之會議記錄,校 方決議將婦產中心之使用計畫變更為日間托老人中心 及護理之家,即要求被告酆够珍遷出系爭5B房地。然 依國有宿舍及眷屬房地加強處理方案第伍條第一項第 二款第二目第二點規定,原告並未於92年9月30日前 提出使用計畫,故原告應辦理騰空標售而不得繼續使 用原有房地,故原告提出94年9月14日之使用計畫決 議即屬無效之會議記錄,顯無理由。
⑶綜上所述,原告未依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文,將原登 記為「婦產中心」之建物變更為「眷舍」,致使無法 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辦理騰空標 售,而侵害現住人之權益,此乃可歸責於原告,原告 亦已坦承有上開疏失,即應變更建物登記而未為變更 。原告既未依相關規定辦理騰空標售及給付補助費, 被告酆够珍即無搬遷之原因而得繼續合法使用系爭5B 房地,原告請求被告酆够珍返還系爭5B房地,即無理 由。
⒊原告亦表示系爭眷舍需待辦理完成變更登記及分割後再 行處理,嗣因當時之校長周守民指示暫勿變更登記以思 索有無可能保留該地作其他發展,故未辦理騰空標售,



亦未辦理主要用途變更。然原告決定保留系爭眷舍,仍 應遵照國有宿舍及眷屬房地加強處理方案第伍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規定辦理,即原告應於92年9月30日前擬定興 建計畫或使用計畫報主管機關提報國資會工作小組會議 及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始得繼續使用系爭眷舍,非謂 原告得片面決定系爭眷舍之使用,而強制被告搬遷且不 發給補償金。
⒋又依原告提出之原證16函文,主管機關並未報准留用, 且原告亦未依期限提出使用計畫,遲未辦理相關作業程 序,是可歸責於原告之行政疏失懈怠,至為灼然。且同 屬眷舍之金龍街八戶住戶,依法已騰空標售並發給一次 補償金,本案卻因原告之疏失,導致無法依照上開處理 方案辦理騰空標售,此一可歸責於原告行政疏失之不利 益結果,自不應由被告承擔。
⒌綜上所述,原告未依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文,將原登記 為「婦產中心」之建物變更為「眷舍」,致使無法依中 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辦理騰空標售,而 侵害現住人之權益,此乃可歸責於原告,原告亦已坦承 校方有上開疏失,即應變更建物登記而未為變更。原告 既未依相關規定合法辦理騰空標售及給付補助費,被告 酆够珍即無搬遷之原因而得繼續合法使用系爭5B房地, 從而原告起訴要求被告酆够珍返還占有房地,即無理由 。況此行政疏失懈怠係可歸責於原告,依誠實信用原則 ,原告亦不得要求被告酆够珍遷讓返還宿舍。
㈡原告請求被告酆够珍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無理 由:
⒈系爭婦產中心早已於68年8月13日即依臺灣省政府教育 廳以68教三字第57356號函停辦;嗣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於70年12月31日以70教總字第96120號函明令將婦產中 心變更為眷舍;後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於73年10月26日以 73教三字第73997號函明令:「貴校函為本廳補助經費 360,000元,供酆前校長整修眷舍工程並已竣工乙案, 如已確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並完成各項手續,本廳同意 備查」。是以原告應依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之函文,針對 系爭眷舍辦理騰空標售之程序。
⒉詎原告無故拒不辦理騰空標售,並於95年5月25日以中 護專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表示系爭5B房地之建物登記 主要用途非屬宿舍,而為「婦產中心」,不宜以「中央 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處理,並不宜辦理 騰空標售云云。然其他配住人員(訴外人李安初之配偶



林素貞)原居住於臺中市○區○村段000○00地號土地 ,因搬遷眷舍,於95年1月27日受有原告匯款之補償費 用180萬元,何以被告酆够珍被要求搬遷系爭5B房地卻 無法受償?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526號判決意 旨,原告遲未辦理相關作業程序並疏於將原登記為「婦 產中心」之建物變更為「眷舍」,使得被告酆够珍無法 騰空標售而繼續使用系爭5B房地,係可歸責於原告之行 政疏失懈怠,原告卻不顧自己之疏失在前,認為被告酆 够珍係為占用系爭5B房地並要求被告酆够珍賠償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費用,顯係違反權利濫用禁止之規定, 並無理由。
㈢原告所舉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1926號判決係直接借用人之 公職人員因公殉職,被告係該公職之孫媳,被告酆够珍為 直接使用眷舍之校長本人,無從援引類比。又最高法院44 年台上字第802號判決,係職務宿舍之相關解釋,非如本 案之眷屬宿舍,亦無從援引。故原告終止契約之原因關係 ,顯不合法。
㈣原告以行政院92年5月7日院授人住字第0000000000號函發 布之「中央各機關學校宿舍居住事實之認定標準及查考作 業原則」,據以主張被告酆够珍已無實際居住系爭5B房地 。惟被告酆够珍於60年間即已入住系爭5B房地,若如原告 所認雙方係成立民事之使用借貸關係,雙方於60年間使用 借貸成立時即已確定使用借貸契約之權利及義務關係為何 ,何以原告能以92年頒布之上開作業原則片面終止雙方之 契約?故應認上開作業原則不得作為原告之請求權基礎。 此外,使用借貸之終止事由中「借貸目的使用完畢」,應 認於眷屬宿舍之情況,係指借用人死亡時借貸目的始謂使 用完畢。被告酆够珍退休至今仍健在,並未符合借貸目的 使用完畢之條件,故雙方之使用借貸契約依舊存在,原告 不得片面終止。
㈤綜上所述,原告未依規定辦理騰空標售並拒絕給付一次補 助費220萬元予被告酆够珍,且要求被告酆够珍遷讓返還 系爭5B房地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實無理由。並 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訴訟費用由 原告負擔;⒊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貳、本件經整理爭點結果如下:
不爭執事項:(本院採為判決之基礎)
㈠國立臺中護理專科學校與國立臺中技術學院於100年12月1 日合併,並改名為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㈡臺中市○區○村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539平方公尺)及 其上同段669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0 號建物(面積210.22平方公尺),現所有權人均登記為中 華民國,管理者均登記為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另上開建物 之登記謄本所載主要用途為婦產中心。(參見本院卷一第 23、24頁)
㈢被告許阿齊為原告之前身國立臺中護理專科學校之退休教 師,於70年12月22日在職時簽請改配住門牌號碼臺中市三 民路3段247-5A號之婦產中心,其配住範圍如附圖B1、B2 所示,面積合計96平方公尺。
㈣被告酆够珍為原告之前身國立臺中護理專科學校之退休校 長,於73年9月5日遷入門牌號碼臺中市三民路3段247-5 B 號之婦產中心,其配住範圍如附圖A1、A2、A3所示,面積 合計171平方公尺。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於70年12月31日以70教總字第96120號 函通知省立台中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即國立臺中護理 專科學校之前身),其主旨謂:「貴校函送停辦原婦產中 心,變更為眷舍會勘紀錄乙案,經轉准財政廳覆以:『其 會勘結論擬將該校原婦產中心變更為眷舍並依法辦理改建 ,本廳同意。惟應將價值較高之原眷舍房地(錦村段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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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