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倩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諾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
訴字第250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21,3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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