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504號
TCDV,101,訴,2504,2013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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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倩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諾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
訴字第250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21,3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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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諾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