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625號
TCDV,100,訴,2625,2013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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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2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利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新榮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上訴人即
被告均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7日所為100年度訴字第2625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即
原告、上訴人即被告就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4,000,0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
6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
,即各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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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