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5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何文中
何光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秀英、王大韙、王書瑀、王大器、王書
芸、盧淑華、郭明達、陳吉田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56號請
求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938,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