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0年度,3號
TCDV,100,海商,3,201311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被   告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2月9 日上午10時 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受告知訴訟人深圳市深粵航運公司因拒絕簽收本件告知 訴訟文書,致無法送達,被告請於7 日內就此具狀表示意見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1/1頁


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深圳市深粵航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