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02年度,21號
TCDM,102,附民緝,21,201311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18號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19號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20號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21號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22號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23號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24號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25號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26號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27號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28號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29號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30號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31號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32號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33號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34號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35號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36號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38號
原   告 葉俐琴
原   告 江文廣
原   告 曾賢忠
原   告 洪靜純
原   告 鄧禮雪
原   告 謝玉貞
原   告 鄭惠娜
原   告 陳佩瑩(原名陳思穎)
原   告 官翁玉鳳
原   告 王慧貞
原   告 黃素娥(原名:鄭黃素娥)
原   告 陳會京
原   告 曾挺茵
原   告 彭武松
原   告 李儀芳
原   告 蔡金芬
原   告 林昀蓁(原名:林翠媛)
原   告 林宏充
原   告 林趙翠釵
原   告 余碧珠
被   告 馮振武
被   告 石旺得
被   告 傅建軍
上列被告三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年度重訴緝字第276號),
經上開原告二十人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葉俐琴江文廣曾賢忠王慧貞黃素娥(原名:鄭黃素娥)曾挺茵蔡金芬林趙翠釵之訴均駁回。原告洪靜純鄧禮雪謝玉貞鄭惠娜陳佩瑩(原名陳思穎)、官翁鳳、陳會京彭武松李儀芳林昀蓁(原名:林翠媛)林宏充余碧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